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訴-9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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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鄭懷中 鄭小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鄭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6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8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8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95至109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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