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訴-933-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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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廖漢洲 柯素呅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宏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臺中市政府耕 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經臺中市政府移送本院處理,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