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訴-95-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丁健財 被 告 丁銘泉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 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 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各自應有 部分均為2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以系爭土地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21,100元、土地面積237.17平方公尺,及原告就系爭土地 之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2, 144元(計算式:21,100*237.17/2≒2,502,144,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