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輔宣-12-20250321-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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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 相 對 人 郭○○ 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文字,應更正為「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文 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主文第二項將蔡○○之身分證字號誤載,有 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