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4-重國-1-20250207-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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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 26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0,479元。原告雖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在案, 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