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重家繼訴-9-20250211-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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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31,96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 幣331,968元,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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