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重訴-127-202502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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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謝說容 台中高分院民事分案科科長 民事分案承辦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 14年度補字第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149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於同年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