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重訴-129-202502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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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范千睿 被 告 謝沛珉 陳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 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10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6,230元,並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中補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憑(見中補卷第27頁至第29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