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重訴-145-202502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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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林郁盛 被 告 莊佳珊 莊金輝 莊育華 莊金榮 莊金森 莊錦賢 莊錦津 郭秋妍 李春瑞 林森祿 林郁峰 林郁勛 李建錠 陳智菁 莊昌庭(莊金泉之繼承人) 莊友福(莊金泉之繼承人) 莊友忠(莊金泉之繼承人) 莊朝欽(莊金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89 4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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