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重訴-169-202503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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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楊嵎琇 寄本院豐原簡易庭 蔡伸蔚 寄本院豐原簡易庭 原告對被告楊嵎琇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按該裁定係113年7月29日寄存送達,依法於000年0月0日生效)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4年2月27日查詢簡答表可憑,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尚載有「被告 台中地方法院分案科承辦人」等語,因未載明特定之人,且本件已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原告之訴,故就該未具體載明被告姓名,已無補正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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