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重訴-42-202503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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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楊英仁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十四人公 法定代理人 楊淑均 被 告 朱堂松 羅憲忠 羅森益 陳阿絨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7,200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祭祀公業十四人公之派下員,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登記為被告祭祀公業十四人公所有,嗣未經包含原告在內之派下員同意,竟如附表一、二所示依序移轉登記至被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名下,系爭土地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均為無效。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8條、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之規定,請求各被告塗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移轉登記,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祭祀公業十四人公,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67,200元【計算式:(486地號土地面積1,424㎡+486-1地號土地面積180㎡)×公告土地現值21,800元/㎡=34,967,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異動別 被告 1 106年3月2日 106年普登字第018590號 買賣 刪除 羅憲忠 新增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2 107年2月13日 107年清普登字第019310號 買賣 刪除 陳阿絨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3 108年3月5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4730號 贈與 修改 朱堂松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4 108年3月5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4740號 贈與 修改 羅森益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5 108年3月14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7990號 贈與 刪除 朱堂松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6 108年3月14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8000號 贈與 刪除 羅森益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附表二: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異動別 被告 1 104年1月12日 103年永登字第001650號 買賣 刪除 祭祀公業十四人公 新增 朱堂松 新增 羅憲忠 新增 羅森益 新增 陳阿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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