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重訴-83-2025022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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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江狄成 被 告 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豐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締即黃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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