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除-101-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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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李尚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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