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除-40-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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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廖素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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