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除-4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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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許敏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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