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除-50-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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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梁妙莊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容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庭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