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除-5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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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姚宗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造陽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20日 65,672元 SD0000000 002 蘭虹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10日 20,000元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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