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除-7-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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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自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謝自信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3年6月14日 158,000元 AJ33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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