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除-93-202503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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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李炫逸即紀寰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36523-3 1 10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24606-0 1 252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57744-7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