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97-司促-21812-202501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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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瑞麟 債 務 人 王添富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 令及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名稱「明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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