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97-司促-21812-202501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瑞麟 債 務 人 王添富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 令及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名稱「明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