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EM-113-中秩-147-20241126-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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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3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3199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1日。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4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均 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劉國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2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後方(坪林森林公園內工地 )。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國權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有查獲員警之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 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案件照片可稽。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之違序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劉國權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吸食強力膠之行為,業經法院裁處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衡以被移送人劉國權經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富士接著劑)4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 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吸食迷幻物品為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劉國權陳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