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EM-113-中秩-148-20241112-2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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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由得心證 之理由,即可得悉以上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