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EM-113-中秩-149-20241001-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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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3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3149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壹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國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7日4時30分。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著 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國權於警詢時之自白。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附卷可稽,另扣案富士接著劑1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袋可資佐證。 三、審酌被移送人劉國權吸食強力膠(富士接著劑)而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貧寒,及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劉國權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其前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富士接著劑1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為被移送人 劉國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