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EM-113-中秩-153-20241018-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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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5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楊仁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19日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271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7日2時14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移送機關員警於獲報前往上開地點查處喧嘩妨害安 寧及違規停車之情事,被移送人見員警前往取締違停車輛欲將違停車輛牽離紅線路段,俟員警正欲離開之際,朝向值勤員警方向大聲辱罵「媽的幹你娘」顯具侮辱性之不當言語,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職務報告。   ㈢警員密錄器影像截圖4張及現場影像檔案光碟1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並未否認其有密錄器影像畫面所呈現之上揭違序行為;惟辯稱:其不是對著員警辱罵等語。惟被移送人之上揭行為,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密錄器所錄之現場影像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證,並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影像檔案光碟內容無誤,堪認被移送人當時確係對值勤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學經歷、動機、目的、精神狀況,與其手段、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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