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M-113-中秩-156-20241106-2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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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莊德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之記載,應更正為「霧峰分局」。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將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誤載為「第一分局」,核屬顯然錯誤,參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