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EM-113-中秩-156-20241106-2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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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莊德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之記載,應更正為「霧峰分局」。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將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誤載為「第一分局」,核屬顯然錯誤,參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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