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M-113-中秩-160-20241016-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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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6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8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9445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肆條、包裝紙盒肆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只,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19日11時19分許。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㈡員警職務報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110報案紀錄單、員警工作紀錄簿。㈢現場照片2張。㈣扣案之強力膠4條、包裝紙盒4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素行、犯後態度,行為之危害、教育程序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強力膠4條、包裝紙盒4個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 ,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吸食迷幻物品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