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M-113-中秩-161-20241016-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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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8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7954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10日0時29分。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著    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調查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照片等附卷可稽。 三、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吸食強力膠(富士接著劑)而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為國小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貧寒,及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施紹浤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其前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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