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EM-113-中秩-173-20241028-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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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7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3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41214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9日8時27分許。㈡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華美西街2段485巷58弄口。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為國中肄業,職業為粗工,經濟狀況勉持,其於本次違序前,已有多次因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卻仍未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仍在公共場施用迷幻物品,除戕害自己之身心健康外,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