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M-113-中秩-177-20241030-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張○○(年籍詳卷) 李○○(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8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8816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李○○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李○○為000年0月00 日生,於移送書所載之行為時均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二、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3年8月30日22時22分許。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㈢行為:張○○、李○○各持1把空氣槍,在上開時地,互相射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於上揭時、地,確有攜帶空氣槍枝,與朋友互相射擊等語,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槍枝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本案槍枝2把等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確有攜帶類似槍枝之行為。㈡參諸扣案之空氣槍枝照片以觀,其外觀與真槍相較真偽難辨,足令他人誤認為真槍,且被移送人在上揭時、地,持本案槍枝於公共場所互相射擊,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且其攜帶難謂有正當理由可言,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經濟及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查扣案空氣槍枝2支,為被移送人張○○所有等語,為張○○、 李○○於警詢時陳述屬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