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M-113-中秩-183-20241128-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8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何挺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5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5211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挺漢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4日18時3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球棒1支。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綦詳,並有查獲員警製 作之報告單、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扣押之物證明書、110報案紀錄單、偵辦刑案資料照片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球棒1支為證,應堪認定。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處罰。 三、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具有殺傷力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