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EM-113-中秩-186-20241119-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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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高○杰(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4日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46954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高○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二、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高○杰於移送書所載之行為時(即民國113年10月19 日)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被移送人高○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9日晚上8時14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高○杰無正當理由,於夜間時段攜帶類似真 槍之空氣槍1把,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 害安全之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高○杰於警詢時坦承其等於上揭時、地,確有攜帶類 似真槍之空氣槍(含彈匣1個)1把(下稱槍枝),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為警循線通知到案後而查獲等語,此有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槍枝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槍枝1把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高○杰確有攜帶類似槍枝之行為。 ㈡依附卷之扣案該槍枝相片以觀,被移送人所攜帶之該槍枝, 其外觀與真槍相較真偽難辨,足令他人誤認為真槍,且其攜帶難謂有正當理由可言,核被移送人所為,客觀上已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 序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被移送人高○杰於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五、扣案之槍枝1把(含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高○杰所有,業 據被移送人高○杰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