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EM-113-中秩-191-20241125-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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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9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57321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扣案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0月11日17時5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之物扣案。 三、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 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次違序前,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 法院裁處在案,猶未悔改,有被移送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參,惟被移送人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為上開行為,自應從重處罰;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及吸食強力膠不但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程度等一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 一 │強力膠      │ 1條│ │ 二 │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 1個│ └──┴─────────┴──┘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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