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EM-113-中秩-206-20241213-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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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20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3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6194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24日1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調查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現場照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因吸食強 力膠之行為紀錄,經法院裁處在案,此有被移送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存卷可參,惟被移送人卻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為本次施用強力膠之行為,自應從重處罰。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年齡約為52歲、職業工等,及吸食強力膠不但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程度等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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