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M-113-中秩-207-20250108-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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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20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陳泓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6246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勳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12時20分止 期間(即被移送人受通知到案之日)。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㈢行為:未經許可,在蝦皮經營YuKi-小舖,網址https://shop ee.tw/BCeKesgfT,標題為「登山杖登山用品,露營,運動用具」,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內政部曾於81年4月29日發布台內警字第8170682號函,預告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器械。再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蝦皮經營YuKi-小舖賣場販售之鋼質伸縮警棍,依附卷之拍賣網站下載網頁所示圖樣,係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械,為警械「棍/警棍」種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售賣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㈡被移送人並非上開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為售賣警械 即警棍之人,其於上揭時、地,在YuKi-小舖,網址https://shopee.tw/BCeKesgfT,標題為「登山杖登山用品,露營,運動用具」,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之行為,為檢舉人以1999市民信箱檢舉,經移送機關之員警通知到案而查獲等情,業據被移送人坦承在卷,並有檢舉信件、網站擷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私售警械案照片黏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核被移送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 、智識、及獲利等一切情狀,認被移送人係不諳法令而違反上揭法規,且為警查獲後願配合調查及態度良好,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8 條、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