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M-113-中秩-214-20241231-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2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盧彥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2月20日中警五分偵字第11301128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盧彥雄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000 元。 扣案之折疊刀1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17日23時5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折疊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 照片、員警工作紀錄簿。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因毒品案件遭通緝,在上揭時地為警查獲逮捕時,經警附帶搜索時,發現被移送人在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座旁之車門置物櫃中,放置有折疊刀(下稱系爭折疊刀)1把,經核系爭折疊刀應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刀鋒銳利,自屬上開條款所稱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被移送人雖辯稱:系爭車輛係其於113年10月中旬向彰化一家車行承租,係由其與一姓名年籍不詳名為「阿弟阿」之人在開,「阿弟阿」是兩個禮拜前開的,但駕駛幾次其不知道,應該是「阿弟阿」幫其開車時遺落等語。惟依照卷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顯示,系爭車輛並非登記營業之出租車,是被移送人所辯,是否可信,已屬有疑。況被移送人全然無法明確指出該「阿弟阿」之真實身分年籍究竟為何,是被移送人所辯,自難採信。而被移送人既係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已使用系爭車輛一段時間,對於系爭車輛駕駛座旁之車門置物櫃中放置有系爭折疊刀1把等情,實難諉為不知,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將具有殺傷力之系爭折疊刀器械放置在系爭車輛上,攜帶在外,自應依法處罰。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扣案之系爭折疊刀1把,應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前段宣告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