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M-114-中秩-11-20250123-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蔡承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0066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豪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12日上午6時44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間,酒後手持安全帽摔擲地面,及破壞路邊 之家具,以此方式驚擾當地住戶,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 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之規定,此條款旨在禁止任意蒙面驚嚇他人以維護個人生命、身體及精神安寧。而「蒙面」,係指以面具或其他物遮掩臉部,使他人無從見其原來之真面目,「偽裝」,係指將全身裝扮成另一種面貌形態,「其他方法」係指除蒙面或偽裝,其他能達驚嚇他人效果方法而言。故驚嚇他人不論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致令被驚嚇者心生害怕,造成心理慌亂,產生危害安全之虞即為本款之處罰,惟認定有無危害安全之虞時,尚應考量行為人所處之時、地、言詞舉動等因素,須有危害社會秩序之客觀上安全之虞,始足當之。  ㈡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又事發當時為凌晨6時許,事發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0號前,被移送人在凌晨時分酒後摔擲安全帽,製造大聲噪音,不僅妨害鄰近住戶睡眠安寧,亦會影響其他路過民眾之人身安全,甚至造成民眾驚嚇,誤認有何群眾暴力事件發生,是被移送人於前開期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得通行之交岔路口,摔擲安全帽製造聲響,自屬以其他方式驚嚇他人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甚明,被移送人上開違序之事實應堪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 違反時所受之刺激、手段、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損害程度等一切情況,爰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第2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