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M-114-中秩-17-20250331-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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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余昇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2 月5日中市警五分偵第11400158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余昇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2月6日19時2分。 (二)地點: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與崇德二路1段路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違闖紅燈號誌,遭員警取締 後,向值勤員警以「你恐嚇我咧」等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員警職務報告書、現場錄影照片、錄音譯文、光碟。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其保護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經查,被移送人因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上開時、地,遇紅燈號誌仍闖越停止線,遭員警取締而心生不滿,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口出「你恐嚇我咧」等語,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影像檔案光碟內容無誤,核被移送人其上揭言語舉動,係對依法執勤之員警以顯然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應予依法論處。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