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M-114-中秩-22-20250319-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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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6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01219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31日21時29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有職務報告、現場照片2張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前已因多次吸食強力膠經本院裁處在案, 仍未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其為警查獲後坦認上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