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EM-114-中秩-23-20250210-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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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6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01222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月28日18時24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本次違序前,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經 法院裁處在案,猶未悔改,有被移送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參,惟被移送人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為上開行為,自應從重處罰;又參酌其被查獲後坦認上情,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及吸食強力膠不但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對社會秩序及安寧造成危害程度等一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