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EM-114-中秩-26-20250305-1
字號
中秩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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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羅國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2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05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叁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114年1月25日晚上11時19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6。 ㈢行為:被移送人前曾多次撥打報案專線謊報事故,均查無實 證,經警多次勸阻不聽,又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稱有人遭挾持並持有槍枝。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移送人於前曾多次撥打報案專線謊報事故,經警前往 處理後,均查無實證,經警多次勸阻不聽,仍又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謊報有人遭挾持並持有槍枝等情,被移送人固坦承有撥打報案線報案一節不諱,惟辯稱:因在租屋處有針孔攝影裝置,伊可以聽到針孔攝影裝置告訴伊說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有人被挾持,遭挾持之人是伊朋友,警方發現未有報案內容之情事,是因為伊跟針孔攝影機溝通時才知道等語,顯見被告向警報案有人遭挾持且有槍枝等情,並無所依據,此外,並有承辦員警之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狀況照片、立人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2月2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09416號函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核被移送人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項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 、智識、及獲利等一切情狀,且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願配合調查及態度良好,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項、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