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0-中簡-518-20250122-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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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美霞即國鈺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伍傳儒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訴訟代理人 潘佩君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建上字第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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