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EV-111-中簡-1014-20241115-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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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被 告 陳進諺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 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被證3原本,及該登記表上歷次被告使用時支領 出差費證明到院。 三、原告應提出原證8原本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