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EV-111-中簡-2700-20241107-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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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0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西美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反訴部分均核定各為新台幣302,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