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EV-111-中簡-3385-20250108-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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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85號 原 告 邱茂鴻 被 告 王昭雄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6號事 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