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1-中簡-3866-20241204-4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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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原 告 茆羿笙 茆妤亭 兼法定代理 人 茆家豪 陳秋燕 原 告 莊秀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詳格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 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 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 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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