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EV-111-中訴-13-20250123-2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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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顏辰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豪、張玉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22萬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