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EV-111-中訴-13-20250312-3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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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顏辰霓 被 上訴人 李國豪 張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萬668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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