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EV-111-中訴-17-20250204-2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彥芳 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俊榤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訴字第17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