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1-中訴-17-20250327-3

字號

中訴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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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17號 原 告 童彥芳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賴俊榤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法院欄所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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