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2-中保險簡-2-20241230-2
字號
中保險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 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0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